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引优秀博士生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培养和造就更多高层次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工作细则。
一、博士后岗位设置
第一条 本所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
(三)学术水平高,科研经费充足,能够承担博士后相关费用。
第二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与合作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相结合。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本所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要与所里学科发展相一致。
二、博士后聘用管理
第三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入本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包括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和研究所同一一级学科人员的“三类人员”,进站总人数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当年度全国博管会发布的标准核定。超过比例后未能进站的“三类人员”,在指标空余后原则上按照申请时间依次办理进站。
第五条 在职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且需经过原工作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博士后人员与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非定向博士后一般同时纳入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管理,与研究所签订相关补充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确定研究目标和具体内容,并按照协议年薪发放薪酬。研究所按有关规定为非定向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在职、定向及现役军人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本所只发放同等情况下博士后工资与原单位所发工资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本所流动站可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人事关系从属原单位,工资由原单位发放。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费标准为20000元/年,共计缴纳2年,分2次支付。
第九条 博士后进出站按照《博士后办理进出站手续工作流程》进行,进站及出站答辩需由合作导师成立一个含至少7名副研究员及以上评委的答辩委员会,答辩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博士后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期限根据项目需要在2至4年内协商确定;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所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研究所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未经研究所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严重违反研究所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纳入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的博士后,对其管理同时遵照《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本所流动站工作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所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具体落户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条件所限,本所不负责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及借调以及办理未成年子女上学事宜。
第十五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四、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所在研究室(站)应保证博士后必要的研究、实验和辅助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管理负责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创新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博士后应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和专著等),应将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其知识产权归属本所,成果所获效益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研究所审批同意,可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科学基金、人才计划和资助项目等。博士后获得的各类资助经费应纳入所科研经费管理,并接受所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因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所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短期合作研究,期限一般每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离站前应完成进站签定的工作协议书规定的科研目标及相应的成果产出,并按规定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等书面总结。所有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以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应是博士后本人。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宁地湖[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