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野外工作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野外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科研生活环境,确保研究生野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维护本所声誉,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野外工作的准备工作。每一次野外工作都要由实践经验丰富、对野外工作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老师或其他专门负责的老师作为带队老师负责指导野外科研工作。
第二条 制定野外科研工作计划。每次的野外工作都要由主管的导师或带队老师按照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野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野外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目的、要求与任务、内容与时间分配、工作方式与方法、检查及纪律、工作总结和考核、对带队老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要求等。
第三条 加强野外的指导工作。带队老师要认真负责,要定期检查研究生野外实践的进展情况,对于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指导,帮助研究生解决问题。同时,要严格要求研究生,对其不正确的思想、行为要及时予以批评纠正。
第四条 做好野外科研的总结工作。野外工作结束后,带队老师(指导老师)应对研究生的野外科研工作的质量、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定并考核成绩;要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并撰写总结报告。必要时,还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于野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章 导师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野外考察必须有老师带队,每次野外由带队老师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管理。带队老师的职责为:
(一)组织好研究生按时到达野外工作地点,尽职尽责,认真做好野外工作,确保研究生安全科研实践;
(二)不擅离岗位,关心研究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研究生树立良好形象;
(三)了解、检查工作情况,听取研究生意见,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疏导,深入细致地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抓好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按照本所的要求和纪律严格研究生管理,做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所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五)认真抓好研究生的安全工作,认真检查有无安全隐患,防止以外事件的发生;
(六)经常与研究生部保持联系,保持通讯畅通;
(七)做好野外科研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的具体纪律守则
第六条 研究生应维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和本所的形象,遵守各项文明规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遵守一切有关野外科研工作规定和当地的规章制度。对于有损于野外工作团结的言行,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不得擅自离队、独来独往。确实需要请假的,必须有书面请假条,并取得带队老师批准方可离队。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野外工作地的地方法规,遵守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对违反当地规定,制造与当地群众间的矛盾,给本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遣返回所由本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野外工作时,要爱护老百姓的庄稼、果树和其他公私财物,不得践踏农田、攀摘瓜果,违反者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增强安全意识,做到有危险的地方不去,不安全的物品不动,不品尝不认识的野生果物。注意交通安全、用电安全、攀高安全,注意防盗、防火等。因自身疾病或特异体质,不能去的地方不去;出发前患有疾病者,应告知带队老师,使老师心中有数,便于管理。
第十一条 野外工作期间,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里游泳、戏水,违者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打架斗殴。结伙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依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违纪处分条例严厉处分,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根据性质、情节,令其返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考察、野外科研工作,遣送回所,并按本所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野外工作期间,对研究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所的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理。
第十四条 导师有权对研究生野外工作期间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在野外工作结束后,将违纪研究生的情况及处理意见直接报研究生部处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野外考察、工作时,应团结一致、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如遇特殊情况应沉着冷静,及时向老师和研究生部报告,必要时可及时拨打当地110,请求帮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生部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