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结婚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结婚条件
在学研究生应以学业为重,提倡晚婚、晚育。
二、备案程序
研究生结婚需由本人提出(再婚者须附离婚证明),填写《研究生结婚备案表》,经导师签署意见,附申请人和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三、相关规定
1、对结婚备案的研究生,本所在学习、生活、住房、就业等方面不给予特殊照顾。
2、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宜生育,年龄偏大或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的女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包括产休假)以半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停发助学金、奖学金等福利待遇),并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4、女研究生因怀孕、生育引起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由其本人自理。
5、对于在学研究生的子女,本所不发独生子女费;不支付医疗费、保育和学杂等费用;不予在本所上报户口。
6、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正常的三年学制,三年期满后停发一切待遇。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二OO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