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本所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申请

  第二条 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须提前1个月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表》、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学位论文、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研究生部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等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条 政治思想表现

  学位申请者应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正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第四条  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

  一、课程学习

  1、硕士生课程学习

  必须完成所规定的公共学位课(英语、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公共选修课的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累计学分不少于30分。

  2、博士生课程学习

  必须完成二门公共必修课(英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少于2-3门基础课和1-2门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二、必修环节

  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完成开题报告(2分)、中期报告(1分)、学术报告(1分)和社会实践(1分),累计学分不少于5学分。

  三、通过预答辩

  研究生学位申请前进行并通过预答辩。

  第五条 科学研究成果

  1、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原则上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一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

  2、自然地理学和环境科学专业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检索SC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人文地理学专业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研究论文至少三篇(含已接受)以上。

  第六条 如果学位论文答辩者在申请答辩时未满足第五条规定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毕业,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硕士生毕业后一年,博士生毕业后两年)满足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问题。

  二、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在答辩前1个月向研究生部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研究生部聘请所内外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所内外2-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2、博士学位论文需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学位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加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九条 论文和评阅书由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评阅。

  三、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组成。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1-2人。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由研究生导师于1个月前按1:2的比例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聘请。

  4、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应参加论文答辩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与研究进展(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

  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研究生部人员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答辩情况以及在读期间综合表现和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学博士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3、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学位初审

  第十六条 由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1、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2、研究生部分别于每年1月和6月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和材料上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五、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2月和7月分别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作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发文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六、其 它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2008620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200698日)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00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