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
第三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对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经营单位建立营销关系。
第四条 个人不得购买和使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等含有剧毒的化学品。
第五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购销责任,尽量规避风险。
第六条 采购人员应仔细观察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保险装置、标志、铭牌、检验(合格)证书是否完整、有效。不得采购标识模糊、包装(容器)损坏或锈蚀泄漏、过期的产品。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八条 采购时,必须向经销商索取《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贮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回来后,立即进行登记,建立清单,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化学品能够起化学反应产生危害的,不得同库房存放。
第十条 对于存放能够引起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库房,与生活办公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库房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30M,库房与库房的防火间距不<20M,库房与其它不同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40M)。
第十一条 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清晰的标识,标识上应注明用途、数量、入库日期、验收人和保管人等,对于特殊危化品还应标明其危害性和化学反应式。
第十二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有防火、防潮、通风、防晒、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十二条 在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前,必须仔细阅读《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运输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未规定退库的化学危险品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备足够品种、数量的消防器具。
第十六条 发生遗洒和泄漏,应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品贮存及使用过程发生危险和重大环境影响,按 “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部《安全奖罚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一)违反采购程序、未经同意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过程中未按《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操作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未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的;
(四)未正确佩带个体防护措施的;
(五)在危险场所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
(六)违规发放的;
(七)私自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的或储存不当的;
第十九条 因储存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地方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