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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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总第7号)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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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突出新时代奋斗历程,从13个方面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深刻指出勇于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百年奋斗历程的鲜明特征,坚持思想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为党在新征程上继续前进提供了宝贵经验。为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聚焦地方反映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编写了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针对问责简单泛化、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论理,以此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执纪执法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要旨,切实发挥好案例在明确和统一执纪执法标准上的引领示范和实践指导作用,精准执纪执法,奋力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沈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7号,总第7号) 

  【关键词】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贪污侵占  

  【执纪执法要点】 

  随着公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公车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公车私用”问题得到了有力遏制,但“私车公养”问题开始抬头。“私车公养”问题通常涉案金额不大,但本质是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与“公车私用”不同,已经由风变腐。执纪执法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对此类问题作出准确认定和严肃处理,以杜绝“车轮上的腐败”,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认真加以区分,作出精准处置。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沈某,中共党员,某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县级)。201812月至20208月,沈某在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要求司机驾驶公车接送其打网球、接送其在外省上大学的女儿往返学校与家中等。20201月至20213月,沈某利用单位公务加油卡未绑定公车的漏洞,借驾驶公车开展公务之机,多次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2辆私车加油,累计花费5500元。20218月,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违纪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该市委组织部;同时,给予其调整职务处理。 

  【指导意义】 

  1.准确把握“私车公养”问题的性质认定及处理 

  实践中,“私车公养”问题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私油公供”“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等,每种表现形式又分化出多种不同的违纪违法手段。如“私油公供”可表现为利用管理和使用公车的职务便利,使用公务加油卡为本人的私车加油,或者加完油后以公车的名义在本单位报销,也可表现为将本人使用私车所产生的油费交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等。 

  “公车私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理。“私车公养”行为本质上已不属于作风问题,而是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贪污侵占、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对于“私车公养”所涉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所涉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职务犯罪的,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的同时,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精准甄别“私车公养”问题 

  “私车公养”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甚至涉嫌职务犯罪,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看似“私车公养”行为,却不宜按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情形。比如,在一些边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出行距离等因素核定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使用私车执行公务的可按标准用公务加油卡加油;又如,县乡基层工作人员虽按规定领取了公务交通补贴,但因下村入户等超出了保障范围,相关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进行适度调整,或者按程序制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按标准予以计发;再如,对一些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临时使用私车开展公务活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用车费用、损耗甚至损毁,可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给予适当补偿补助等。 

  此外,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等规定,从实际出发及时解决公车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序衔接公务交通补贴等相关政策,主动探索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尤其是县乡基层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比如,支持地方提高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且统筹比例可考虑不设上限,重点保障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在交通不便地区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采取按距离远近按次包干发放交通费,等等。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以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作为保障,在切实保障公务出行的前提下,避免出现以交通费补助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问题。 

  3.充分发挥组织处理作用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工作中,认为被审查调查人不宜担任现职或者有必要先行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组织处理。本案中,沈某作为组工干部,其素质品质直接关系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能否做到公道正派。因此,从加强组工干部建设的角度出发,对沈某同时作出调整职务的组织处理,以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强化组工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确保组工干部在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进一步涵养政治生态。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18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620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2021522日)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着力提升专业化能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319日)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第(十五)(十七)项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2008822日)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组工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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